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最近做出了一项重要裁决,涉及建筑从业人员在备受关注的《设计与建筑从业人员法》(DBP)下的注意义务,该法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生效。
该法案和法院的裁决都值得建筑和责任索赔专业人士进一步关注。
2020 年 DBP 法案
该法案规定,建筑从业人员对业主(及后续业主)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注意义务,即在 10 年内合理注意避免因 "建筑工程"(见下文)缺陷造成经济损失。这一期限与《1979 年环境规划与评估法》规定的长达 10 年的建筑工程缺陷停工时效期相对应。
将注意义务扩大到后来的业主(包括新成立的业主法团)与以前的情况大相径庭,因此建筑从业人员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无论是在可以提出索赔的期限方面,还是在由谁提出索赔方面。
DBP 法》还追溯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前提是缺陷在 2020 年 6 月 11 日之前的 10 年内显现。
古德温街开发项目案例
最近的案例 Goodwin Street Developments Pty Ltd atf Jesmond Unit Trust v DSD Builders Pty Ltd (in liq) 一案。该案涉及三栋大学宿舍楼的建设,建设工程于 2017 年 7 月开始,2018 年初出现了关于工程进度和所称缺陷的争议。2018 年 3 月,有人恶意损坏了工程。
最高法院审议了建造寄宿房屋是否构成《DBP 法》意义上的 "建筑工程"。判决书承认正确解释法律存在困难,并指出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考虑《DBP 法》第 36 条的复杂规定。该条款的起草似乎是为了尽可能地增加理解的难度"。
总之,《DBP 法》第 36 条将 "建筑工程 "定义为:
a) 建筑工程
b) 编制建筑工程的规范设计和其他设计
c) 生产或供应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产品
d) 监督、协调、管理项目,或以其他方式对 a)、b)或 c)中提及的任何工作的开展进行实质性控制
该法还规定,建筑工程包括1989 年《住宅建筑法》所指的住宅建筑工程。
最终,法院得出结论,这是一个包含性而非排他性的定义。虽然《DBP 法》中的 "建筑工程 "明确包括住宅建筑工程(符合《住宅建筑法》的含义),但并不排除其他非住宅建筑工程。
因此,该判决有可能将《DBP 法案》的适用范围从住宅建筑工程(或《国家建筑规范》规定的 "2 级 "工程)扩大到所有建筑工程;可能的例外情况包括人造房屋、可移动住宅或相关结构。
历史背景和未来影响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 2014 年在 Brookfield Multiplex Ltd v Owners Corporation Strata Plan 61288 and Anor一案中的判决。一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 2014 年对 Brookfield Multiplex Ltd 诉 Owners Corporation Strata Plan 61288 and Anor 一案的判决中裁定,后续业主几乎不可能就建筑缺陷或设计/认证错误方面的疏忽向建筑从业者索赔。由于悉尼奥林匹克公园的 Opal 大厦等广为人知的重大建筑失误,《设计、建造和维护法》是对这种情况的法定补救措施。
DBP 法》第 37 条扩大了谨慎责任的范围:进行建筑工程的人有责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避免因缺陷造成经济损失--"。
a) 在为之施工的建筑物内或与之相关的建筑物内,以及
(b) 建筑工程引起的"。
在古德温街开发项目案中,在第一被告(建筑商)进入清算程序后,最终对第二被告(项目经理丹尼尔-罗伯茨)提出了索赔;罗伯茨被认定完全有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
在 业主 - 第 84674 号分层计划诉 Pafburn 私人有限公司案中的 2022 年程序裁决认为第 37(1)条 "无任何限定地规定,任何'进行建筑工程'的'人'都有规定的义务。因此,第 37(1)条不仅针对从事相关'建筑工程'的建筑商,也针对从事第 36(1)条所定义的'建筑工程'的任何其他'人'。......这包括监督、协调、项目管理或 "以其他方式 "对 "工程实施 "有 "实质性控制 "的 "人"。该'人'很可能是'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土地的所有者'"。
因此,《 DBP 法》规定的责任并不局限于总承包商;这些责任也可能适用于开发商、项目经理、现场监理或其他任何对工程实施有 "实质性控制 "的人员(包括个人)。然而,索赔人仍需证明建筑从业人员存在疏忽,以及该从业人员的实质性控制范围与标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建筑从业人员(包括公司和个人)现在已被确认对业主和未来业主负有(并且已经负有,因为《DBP 法案》具有追溯力)个人谨慎责任,以防止他们在新南威尔士州从事的所有(不仅仅是住宅)建筑工程造成经济损失。
主要收获
- DBP 法》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生效,该法规定建筑从业者有责任谨慎行事,对因缺陷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 10 年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具有追溯效力。
- 建筑从业人员 "的定义延伸至对 "建筑工程 "拥有 "实质性控制权 "的人员。
- 现在,"建筑工程 "被认为包括所有建筑结构,而不限于《国家建筑规范》所定义的二级工程。
澳大利亚责任主管 Neil Wright 的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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