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立法者和技术专家似乎都同意两件事:人工智能(AI)是我们未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使用需要指导方针。在全球范围内,从行政命令和指导原则到自愿行为准则和监管建议,最近出现了一系列活动。
欧盟是人工智能监管的先行者,提出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其他管理机构也迅速跟进,采取了各种方法来监管这项不断发展的技术。我们将继续跟踪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新发展,以下是一些可能影响各行业企业如何在其产品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最新进展。
七国集团领导人就人工智能指导原则达成协议
在 10 月底的一次会议上,来自七国集团(G7)经济体的领导人就《开发先进人工智能系统组织的国际指导原则》和《开发先进人工智能系统组织的自愿行为守则》达成了协议。这两份文件旨在 "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并在立法者努力制定法规的同时,为开发人工智能的组织提供指导。
自愿行为准则概述了鼓励人工智能开发者遵循的 11 项行动。这些行动包括采取适当措施,识别、评估和降低整个人工智能生命周期的风险,以及公开报告先进人工智能系统的能力、局限性和适当使用领域,以促进加强问责制。
七国集团领导人在宣布协议时强调,《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将是 "必要时将进行审查和更新 "的活文件,以确保它们始终 "顺应这一快速发展的技术"。虽然 G7 概述的行动并非强制性的,但鉴于后续法规可能会以这些模式为基础,对人工智能有既得利益的公司应努力遵守。
美国行政令概述了人工智能安全保障的全面标准
同样在 10 月底,乔-拜登总统发布了《关于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对人工智能的安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并概述了有待制定的新安全标准。虽然大多数人对该行政令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必要的第一步,但一些技术行业的利益相关者对该行政令的广泛性及其可能扼杀创新表示担忧。
该命令中概述的一些关键措施包括要求人工智能系统开发商 "与美国政府分享其安全测试结果和其他关键信息",以确保这些系统在公司公开之前是安全、可靠的。该命令还指示几个联邦机构制定标准、工具和测试,以 "帮助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可靠和可信"。行政命令中各项行动的实施时间表相对较短,大多数截止日期在命令发布后的 90 到 270 天之间。
展望未来
上文概述的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两项发展,加入了越来越多同时管理人工智能风险和促进该领域创新的努力。对于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或在其产品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司来说,要跟踪它们应该或必须遵守的自愿性指导方针和强制性法规可能会很困难。随着立法者不断为人工智能编织一张国际性、跨行业的法规网,拥有一支由合规、品牌保护和诉讼方面的专家伙伴组成的坚实团队将成为公司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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